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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概述

点击次数:404  发布日期:2012-06-06  【打印此页

可可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可可制品是指以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焙炒、破碎、壳仁分离、研磨、压榨、破碎细粉、冷却结晶等工艺制成的食品。包括: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

可可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为1个,即可可制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可可制品。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001。

可可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相关标准

LS/T 3222-1994《可可粉》;LS/T 3223-1994《可可脂》;LS/T 3224-1994《可可液块》;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可可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可可制品的可可豆应符合LS/T 3221-1994《可可豆》的规定。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以可可壳作为生产原料,不得以有机溶剂浸提法生产可可脂。

可可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进行抽样,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该企业的主导产品进行检验。如企业申请1种以上品种,可按下列顺序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检验:①可可粉 ②可可液块 ③可可脂。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每种产品随机抽取4件,样品总量不得少于1千克,抽样样品基数不少于200件。

上述抽样样品分成2份, 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抽样单上需注明样品(仅适用于可可粉和可可液块产品)产品分类和质量等级,如样品(仅适用于可可粉)中可可脂含量或细度有调整的亦同时注明。应注意样品的运输和保存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产品存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