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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精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概述

点击次数:395  发布日期:2012-06-06  【打印此页

鸡精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鸡精调味料产品包括以味精、食用盐、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它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

鸡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鸡精。鸡精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5。

鸡精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相关标准

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鸡精食品生产许可证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鸡精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使用的原料鸡应符合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的规定,并符合有关的检疫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如味精),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鸡精食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 抽样数量为12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填写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