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如何办理SC食品生产许可证

点击次数:677  发布日期:2018-03-15  【打印此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原来的“QS“改为”SC”.

一、         申请对象所需条件

1、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二、办理SC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经办人核对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    厂区各功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布局图应按比例标注,资料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    体系文件: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资料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资料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5.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企业应自行提前将产品送检全项目检验,包括标签,出具一份申请单元对应产品的全项目合格的检验报告)

6.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申请书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资料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登记,并出具《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区或省审查组审查——抽检——审批——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审批发证。

四、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6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