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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生产许可证介绍

点击次数:424  发布日期:2019-11-16  【打印此页
     2006年7月18日,质检总局正式启动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以后,企业只有通过质检部门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才可以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其产品才可以供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否则将被依法查处。截至目前,首批通过市场准入,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上海人民塑料印刷厂、北京德宝商三印刷有限公司、奇妙包装有限公司、珠海中富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均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企业,申请准入的产品共有97个,覆盖了本次实施准入的全部39个产品品种。今后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选购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应认准标有"QS"标志的产品。
      质检总局宣布,将于2007年8月底开始,对此次列入准入范围的产品进行无证查处。进入无证查处阶段后,已经获证的企业可以正常生产;已经提出审查申请,但正在审查过程中,还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上标明"试制品",并将产品批批送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才可以出厂销售;尚未提出审查申请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其产品。质检总局建议广大企业尽快提出准入申请,避免因获证较晚而影响生产经营。
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对食品安全影响重大。如,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过程中,如果聚合反应不完全,就会造成氯乙烯单体残留;聚碳酸酯塑料生产过程中,如果反应不完全,会产生双酚A;劣质复合膜袋印刷用油墨会造成苯残留,等等,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因此,发达国家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普遍实行严格监管。
     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起码的质量保证能力和条件。2006年,质检部门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一次普查,发现我国现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3700多家,其中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就有1100多家,占企业总数的近1/3。很多小企业设备简陋,生产过程中缺乏质量控制手段;原材料进厂不验收,产品出厂不检验;无标生产现象比较普遍;产品合格率低,假冒伪劣现象比较严重。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要求,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决定对食品相关产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负责人介绍,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首先要立足于我国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多、规模小、管理差、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国情,在监管工作中,扶持一批优秀企业做大做强,规范一批质量不稳定的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取缔淘汰一批不具备质量保证条件的企业,打击一批专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黑窝点。
     2007年质检部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重点产品,即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对食品安全影响较大的产品;二是重点区域,即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集中的区域。要与这些区域所在地政府密切配合,集中力量促进多数企业产品质量不断提升;三是重点企业,主要是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小企业和小作坊,以及那些专门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和窝点;四是重点问题,主要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非法使用回收塑料加工食品包装容器和工具等问题。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市场准入启动后,还要逐步对纸、金属、玻璃、陶瓷等各类材质的包装、容器等产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