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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监局关于省局750号文的问答

点击次数:623  发布日期:2013-06-16  【打印此页

一、自2011年9月1日起,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发证的企业是否均应严格执行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文的要求?

答:是,除了新发证企业,还包括含迁址、新增申证单元企业。

二、自2011年9月1日起,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发证(含迁址、新增产品单元)的企业除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2010版)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什么材料?

答:受理时须提供符合《通知》要求的的生产场所(非住宅)证明材料、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不少于6人)名单及学历、职称、资质、培训证明、一年以上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期满换证企业是否均须执行粤质监食函〔2011〕750号文的所有规定?

答:2014年9月1日前,所有期满换证企业(含增加食品品种、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申请重新核查)除《通知》中第一点有关生产场所须提供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第三点有关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学历、职称、资质以及《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二、生产场所核查中2.1.1第1项,2.2.1第6、8项,2.2.2第1、3、4项,2.2.3第1项,2.3.1第3项的相关要求可暂不执行外,其余均应严格执行。

四、《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二、生产场所核查2.1.4第2、4、5项的要求应如何审查?

答:新建企业不适用该项目。换证企业现场核查时,应提供相应的环保证明或环境监测合格报告。

五、食品生产企业在提出换证受理申请时,是否需要提交食品检验人员的学历、培训证明等材料?

答: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