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点击次数:497 发布日期:2012-08-30 【打印此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 2010年第34号公告) 2010年第34号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