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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条例》立法背景和意义

点击次数:612  发布日期:2012-07-19  【打印此页


  认证认可是国际上通行的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不断发展,认证已由过去单纯对产品进行认证,拓展到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认证人员注册等诸多领域。国家认证认可的行政管理和工作框架基本确立,结构趋于合理。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认证认可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认证认可法律规范相对滞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仅限于产品质量认证,只对认证活动作了若干规定,不涉及认可,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认可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
  (二)认证认可工作中政出多门、多重标准、监督不力、有效性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认证认可的进一步发展;
  (三)目前认证认可市场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影响了认证认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对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已经承诺:对重要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将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要使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为了适应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和监管体制调整的要求,履行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1年8月,国务院组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成立后,国务院领导、质检总局领导、认监委领导都非常关心和重视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多次明确表示要尽快制定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时期的认证认可行政法规。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到2010年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要求从三个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社会全面进步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的形势。《认证认可条例》正是在这样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要求下制定的。它的颁布为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参与经济全球化,整顿和规范认证认可市场秩序,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提高我国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