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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认证企业的资质要求说明

点击次数:499  发布日期:2012-06-05  【打印此页

   (1) 建筑业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这些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备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12个类别,专业承包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等60个类别,劳务分为木工作业等13个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批,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建设部审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以及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厅局审批。

   (2)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级等四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由省级建设厅局初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方法由省级建设厅厅局制定。

(3)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省、自治区建设厅局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设区的市场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

    (4)电力

  电力业务许可证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承接(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供用电监督资格由电监会派出机构核发。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运经营: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申请受理机关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6)印刷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口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书;其中,专门印刷名片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7)特种行业行政许可

从事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白制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核发行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