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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须知

点击次数:581  发布日期:2012-06-17  【打印此页
 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

  二、办理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三、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届满1年(以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起算)的前1个月内,每年度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四、办理条件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五、需提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一份);

  (二)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自查情况记录部分);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五)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加盖获证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六、办理程序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届满1年(以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起算)的前1个月内向办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材料。

  (二)办理部门收到获证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当场进行审查。获证企业提交材料齐全,且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的,办理部门在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上予以登记年度自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