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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须知

点击次数:594  发布日期:2012-06-17  【打印此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须知

一、项目名称

  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备案

  二、办理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

  三、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省内生产企业间(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

  四、办理条件

  (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需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注: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且按规定进行年审);

  (二)被委托企业取得了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三)委托加工产品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四)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应明确委托加工产品全部由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并且需经公证部门公证);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四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式四份,加工合同应明确全部产品由委托方销售,并且经公证部门公证,需提交原件核对);

  (四)被委托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的样式(四份):

  1.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相同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①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②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份);

  (七)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四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地市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地市局提交被委托方所在地地市局已签署意见的备案申请材料。

  (二)接收。备案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办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不予接收申请材料。

  (三)备案。接收申请材料的,办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核实申请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委托加工备案材料由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各保留一份,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地市局分别归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