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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变更流程

点击次数:482  发布日期:2019-11-01  【打印此页

生产许可证变更流程

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

  三、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由原生产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审批,由原受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办理条件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人名称变更或者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三)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及生产等工艺未发生变化;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一)企业名称变更

  1. 《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其中牙膏生产企业填写《牙膏产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压力锅生产企业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填写《餐具洗涤剂产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生产企业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其他产品生产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企业可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复印件(各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证明复印件(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及复印件(二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是指企业住所迁移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因区域划分、调整的名称变更,企业生产地址未发生迁移的;企业生产地址发生迁移的应申请生产许可证迁址。)

  1. 《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份,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其中牙膏生产企业填写《牙膏产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压力锅生产企业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填写《餐具洗涤剂产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生产企业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其他产品生产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企业可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复印件(各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及复印件(三份);

  5.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二份, 需提交原件核对);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全部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批。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变更决定。符合补领条件的,审批部门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新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审批部门制作并送达不予变更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八、 审批结果公告

  省质监局在网站(www.gdqts.gov.cn)上统一公告本局变更的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