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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和企业具备的条件

点击次数:591  发布日期:2012-06-09  【打印此页

 一,工业生产许可证办理范围: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二,工业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