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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流程

点击次数:383  发布日期:2019-11-07  【打印此页

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流程

一、业务类型

   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食品监管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事项办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办事内容:
    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省内生产企业间(注: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委托加工备案及食品生产企业间委托加工备案。
    (二)申请条件:
    1.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需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注: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且按规定进行年审);
    2.被委托企业取得了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3.委托加工产品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4.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应明确委托加工产品全部由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其中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合同需经公证部门公证,需提交公证书原件核对];
    5.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食品生产企业提交《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广东省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情况备案登记表》;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生产企业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四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各四份,加工合同应明确全部产品由委托方销售;其中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的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合同需经公证部门公证,需提交原件核对];
    4.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的样式(一式四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份);
    7.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加盖获证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四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上述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九、申请表格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广东省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情况备案登记表》
    十、办理的程序
    1.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地市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地市局提交被委托方所在地地市局已签署意见的备案申请材料;
    2.备案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办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证告知书,不予接收申请材料;
    3.办理部门应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在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上签注“同意备案,备案编号和备案有效期”并加盖“东莞市质监局企业委托加工备案专用章”(备案有效期以委托双方证照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中最短的为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委托加工备案材料由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各保留一份,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地市局分别归档一份
    十一、事项有效期
    未作具体规定
    十二、受理时限
    办理部门应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四、代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佛山市顺德容桂乐群路27号    联系电话:0757-26973886    
     十五、申办对象: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生产企业(省内委托)及食品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