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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物(粮食加工品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概述

点击次数:487  发布日期:2012-06-06  【打印此页

谷物(粮食加工品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谷物(粮食加工品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谷物(粮食加工品类)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LS/T 3215-1985《高粱米》;GB/T 13356-1992《黍米》;GB/T 13358-1992《稷米》;GB/T 11766-1989《小米》;GB 19503-2004 《原产地域产品 沁州黄小米》;GB/T 18810-2002《糙米》;NY/T 832-2004《黑米》;GB 19640-2005《麦片类卫生标准》;GB/T 13360-1992《莜麦粉》;GB/T 10463-1989《玉米粉》;GB 2711-2003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

谷物(粮食加工品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应原粮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陈化粮;粮食包装要符合GB/T 17108-1997《粮食销售包装》的要求。

谷物(粮食加工品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允许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不允许分装。麦片可以按照粮食加工品或方便食品申请准入,选择麦片的具体申证单元时,应考虑与企业主导产品申证单元一致。